文件指出支持使用未利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发展光伏发电。对于之前已经使用农地建设的“农光结合”、“渔光一体”光伏发电项目,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跟踪监测,发现新情况、新问题及时报部。
上一篇:《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》 (国土资规〔2015〕5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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